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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1100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世,瑶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融资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并于2024年10月1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诉讼署理人罗滔、李远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号《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悉数未付租金70804.42元(其间到2022年6月20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70804.42元,未到期租金为0元,算计70804.42元)、留购费4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未付租金至实践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的违约金为39662.93元,自202年4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以悉数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月2%核算至被告实践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当原告因本案所开销的律师署理费用7840元及律师函费用490元;4.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租借物(设备类型:CAT305.5B2,序列号WB207911)所得的价款受偿前述租金、违约金、留购费、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保全保险费等)。庭某清晰本案没有发生保全及保全保险费。现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某乙谢某(即案涉设备原承租人)与某乙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贺州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器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约好某贺州公司将一台设备(设备类型:CAT305.5E2,序列号为WE207911)出售给谢某,谢某应于出售合同签定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向某贺州公司付出定金计85011.18元,并应于检验货品或视为其检验货品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向某贺州公司付出货款193988.82元。出售合同第2.3条约好,如谢某付出定金后,按约好敷衍出货款前与原告洽谈签定《售后回租协议》(以下简称“回租协议”),且约好原告应按谢某要求将回租协议约好的与出售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设备购买总价款直接付出给某贺州公司,则某贺州公司赞同该设备的所有权于被告与原告签定的回租协议收效时搬运给谢某。某贺州公司则在收到原告付出的悉数合同总价款后将谢某付出的定金转为《售后回租协议》的首付款并直接交给原告。谢某已向某贺州公司付出了定金85011.18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作为出租人(即买方),某乙谢某作为承租人(即卖方),两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签定了一份编号为XX号的《售后回租协议》,依据回租协议约好:1)原告赞同作为买方自承租人处购买设备(设备类型:CAT305.5E2,序列号WE207911),并一起以融资租借的方法将设备回租予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2)原告将上述设备融资租借给某乙谢某,首付款人民币81720.78元,除首付款外的租金总额为232683.96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采纳非月付或不等额付出方法,每期详细租金金额以及付款日详见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承认的回租协议附件1“租金付出表”。3)某乙谢某承认,一旦原告按照出售合同及回租协议的要求向某贺州公司付出相应金钱,即视为原告现已向谢某实行了相关付出职责,设备的所有权将搬运至原告。在租借期限内,原告依据回租协议享有设备所有权及其他悉数相关的权力和利益。回租协议签定后,原告共向某贺州公司付出了279000元设备款,设备所有权从某贺州公司搬运给谢某,谢某又依据回租协议将设备所有权搬运至原告。因而,原告为本案争议设备的仅有合法所有权人。2020年5月19日,原告作为出租人,原承租人谢某作为转让方,被告胡某(即案涉设备现承租人)作为受让方,三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签定了一份编号为XX的《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依据转让协议约好:1)受让方胡某(即本案被告,现承租人)赞同受让转让方(即某乙谢某,原承租人)在编号为XX的《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作为承租人的任何和悉数权力和职责,包含但不限于转让方依据租借协议所发生的任何和悉数债款债款。2)受让方胡某代替转让方(即某乙谢某,原承租人)成为回租协议的承租人,受让方及担保人承认其现已阅览并了解租借协议的悉数条款并赞同无条件、彻底受该等条款束缚。到2024年4月,被告胡某及原承租人谢某算计已付出租金161879.54元,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好,自2020年5月20日起,剩下未还金钱应由作为现承租人的被告胡某归还,但因被告胡某屡次未按照回租协议的约好付出租金,原告经过律师函等方法向被告胡某催要未果,依据回租协议第13条约好,被告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胡某付出协议项下的悉数未付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到2024年4月10日,被告胡某拖欠到期未付租金70804.42元,因被告逾期付出到期租金而发生的未付违约金为39662.93元、留购费498元。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本案债款延聘律师参与本次诉讼付出了律师署理费7840元及发送律师函发生的律师函费用49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融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好付出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出,出租人恳求承租人付出悉数剩下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当事人恳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价款付出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的规则,原告有权恳求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前述被告所欠原告的债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依据回租协议第23条约好,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如洽谈不成,提交协议签定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还约好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付出其律师费和争议处理费用。依据上述现实及理由,特向贵院提申述讼,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撑。
原告提交的依据有:1.《售后回租协议》编号()及附件;2.《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编号();依据1-2一起证明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某乙谢某签定编号为XX的《售后回租协议》,原告是出租人,某乙谢某是承租人。2020年5月19日,原告作为出租人,原承租人谢某作为转让方,被告胡某作为受让方,三方签定编号为XX的《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某乙谢某已将案涉回租协议项下悉数权力职责以及依据该回租协议所发生的任何和悉数债款债款转让给被告胡某;3.《机器出售合同》、署理商收款承认函,证明原告向某贺州公司购买了设备。4.《数据表》,证明被告胡某存在违约的现实;5.《律师函》、EMS邮递单、法律服务订单、律师函发票,证明原告为建议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权力延聘律师向被告胡某发送律师函,发生了法律服务费用;6.《法律服务托付订单》,证明原告为建议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权力托付律师进行诉讼,并发生了费用;7.律师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建议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权力,发生了律师费;8.付款凭据,证明原告按照出售合同及回租协议的要求向某公司付出相应款设备的所有权已搬运至原告,原告依据回租协议享有设备所有权及其他悉数相关的权力和利益;9.电子签名验证陈说(陈说编号:QDRC03),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证陈说,证明原告与谢某签定的《回租协议》系谢某自己签署,文档自电子签名后至今未被篡改,合同线.电子签名验证陈说(陈说编号:QDRC04),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证陈说,证明原告与谢某签定的《设备交给承认》系谢某自己签署,文档自电子签名后至今未被篡改,合同线.电子签名验证陈说(陈说编号:QDRC02),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证陈说,证明原告与谢某、胡某签定的《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系谢某、胡某自己签署,文档自电子签名后至今未被篡改,合同真实有用。
原告环绕诉讼恳求依法提交了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辩论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抛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力。原告提交的依据来历合法,真实可信,可证明原告的建议,故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承认。
2019年6月20日,某乙谢某(买方)与某乙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贺州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器出售合同》,约好某贺州公司将一台设备(设备类型:CAT305.5E2,序列号:WE207911)出售给谢某,谢某应于出售合同签定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向某贺州公司付出定金计85011.18元,并应于检验货品或视为其检验货品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向某贺州公司付出货款193988.82元。某贺州公司赞同:如谢某付出定金后,按约好敷衍出货款前与原告洽谈签定《售后回租协议》,且约好原告应按谢某要求将《售后回租协议》约好的与出售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设备购买总价款直接付出给某贺州公司,则某贺州公司赞同该设备的所有权于被告与原告签定的《售后回租协议》收效时搬运给谢某,并赞同于收到原告付出的悉数合同总价款后,按谢某要求将其已收取的定金转为谢某《售后回租协议》应向原告付出的首付款并直接交交给原告。谢某向某贺州公司付出了定金85011.18元。
2019年6月20日,原告(出租人、买方)与某乙谢某(承租人、卖方)签定《售后回租协议》(编号为XX号)约好原告赞同作为买方自承租人处购买设备(设备类型:CAT305.5E2,序列号WE207911),并一起以融资租借的方法将设备回租予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原告将上述设备融资租借给某乙谢某,首付款81720.78元,除首付款外的租金总额为232683.96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采纳非月付或不等额付出方法,详细为:2019年7月20日6499.02元、2019年8月20日6497.13元、2019年9月20日6495.22元、2019年10月20日6493.3元、2019年11月20日6491.37元、2019年12月20日6489.43元、2020年1月20日6487.48元、2020年2月20日6485.51元、2020年3月20日6483.54元、2020年4月20日6481.55元、2020年5月20日6479.54元、2020年6月20日6477.53元、2020年7月20日6475.5元、2020年8月20日6473.47元、2020年9月20日6471.41元、2020年10月20日6469.35元、2020年11月20日6467.27元、2020年12月20日6465.19元、2021年1月20日6463.08元、2021年2月20日6460.97元、2021年3月20日6458.84元、2021年4月20日6456.7元、2021年5月20日6454.55元、2021年6月20日6452.38元、2021年7月20日6450.2元、2021年8月20日6448.01元、2021年9月20日6445.8元、2021年10月20日6443.58元、2021年11月20日6441.34元、2021年12月20日6439.1元、2022年1月20日6436.83元、2022年2月20日6434.56元、2022年3月20日6432.27元、2022年4月20日6429.97元、2022年5月20日6427.65元、2022年6月20日6425.32元;留购费498元/每台设备;承租人应就到期欠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金钱,按每月(以30天算)百分之二(2%)核算付出违约金。违约金自租金或其他金钱到期日起核算至承租人实践付出日止,且不受本协议提早免除或停止的影响。被告应就到期欠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金钱,按每月(以30天算)百分之二(2%)核算付出违约金。违约金自租金或其他金钱到期日起核算至承租人实践付出日止,且不受本协议提早免除或停止的影响。承租人未能付出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敷衍金钱,构成承租人严重违约事情,原告有权挑选以下救助方法:(1)要求承租人
付出悉数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设备的留购费及其他敷衍金钱。承租人承认赞同在其未能付出本款上述悉数敷衍金钱前,原告有权回收设备,并按照第13.2条款的约好处置设备,设备处置价款用以折抵承租人上述敷衍的金钱。……此外,承租人应承当原告因实行或维护原告权力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裁定/实行费、回收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拍卖/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以及上述费用发生的相应税费)。某乙谢某承认,一旦原告按本条规则向某甲某贺州公司付出相应金钱,即视为原告现已向谢某实行了相关付出职责。自设备交给日起,设备的所有权将搬运至原告,谢某进一步承认,在租借期限内,原告依据本协议享有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他悉数相关权力和利益。
2019年4月7日。原告向某乙某贺州公司付出205828.82元,其间,设备尾款(扣除谢某已付首付款85011.18元后)为193988.82元、保险费为9664元、延保费为2176元。某乙谢某签署《设备交给承认书》,内容为:承租人已于2019年6月20日(“设备交给日”)接收了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类型为305.5E2,序列号为WE207911的设备,承租人承认设备在所有方面均满足要求。
2020年5月19日,原告(出租人)、某乙谢某(转让方、原承租人),被告胡某(受让方、案涉设备现承租人)签定《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编号为XX),约好受让方胡某赞同受让转让方即某乙谢某在编号为XX的《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作为承租人的任何和悉数权力和职责,包含但不限于转让方依据租借协议所发生的任何和悉数债款债款;受让方胡某代替转让方即某乙谢某成为回租协议的承租人,受让方及担保人承认其现已阅览并了解租借协议的悉数条款并赞同无条件、彻底受该等条款束缚。租借协议租借期限未届满,受让方应按照附件二的租金付出表准时足额付出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敷衍金钱的核算和付出按照租借协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遵照实行。受让方在此承认转让方现已于本协议收效日向受让方交给了设备,设备无任何质量上的问题,悉数契合租借协议以及本协议的约好。
原告向本院陈说称,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好,自2020年5月20日起,剩下未还金钱应由作为现承租人的被告胡某归还,到2024年4月10日,被告胡某尚欠原告悉数到期未付租金70804.42元,被告胡某及原承租人谢某算计已付出租金161879.54元,按合同约好的2%/月规范核算,被告敷衍原告违约金数额为42458.06元,被告已付出违约金2795.13元,故原告建议截止2024年4月10日被告敷衍违约金数额为39662.93元。
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本案债款延聘律师参与本次诉讼付出了律师署理费7840元及发送律师函发生的律师函费用49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售后回租协议》《融资租借协议之转让协议》等依据,建议原承租人谢某作为转让方,已将其与原告签定的涉案《售后回租协议》(编号XX)项下作为承租人悉数权力职责转让给被告胡某,受让方胡某代替某乙谢某成为涉案《售后回租协议》的承租人,原告与被告胡某之间构成合法有用的融资租借合同联系。原告的依据的确、充沛,与其建议彼此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合法有用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实行。被告胡某应按约准时足额向原告付出租金,现被告胡某未能按约付出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当对应民事职责。原告申述要求被告胡某付出悉数到期租金、留购费及违约金,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撑。被告胡某作为承租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已付租金的职责,但被告胡某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则本院对原告诉称的被告付款现实予以承认。故此,本院确定被告胡某应向原告付出租金70804.42元(232683.96元-161879.54元)、留购费498元。《融资租借协议》虽约好了被告拖欠到期租金则应按每月2%付出违约金,但考虑被告的履约状况、原告因而遭受的丢失等要素,本院认为2%/月(即24%/年)的违约金核算规范已过火高于原告的丢失,故本院裁夺按6%/年核算本案违约金。则,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被告敷衍原告违约金数额为10614.52元(6%/年÷24%/年×42458.06元),原告承认被告已付违约金2795.13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付出违约金7819.39元;2024年4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6%/年的规范持续核算。原告向被告追索债款开销律师署理费7840元、律师函费用490元,依据《融资租借协议》的约好,该费用由被告承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六十五条之规则,在融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好付出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出,出租人恳求承租人付出悉数剩下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故对原告建议有权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租金、违约金、留购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诉请,本院仅支撑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租借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前述未付租金。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二、被告胡某向原告某有限公司付出违约金(核算方法:到2024年4月10日违约金为7819.39元;从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以70804.42元为基数,按每年6%计付);
五、原告某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涉案挖掘机(设备类型:CAT305.5E2,序列号WE207911)所得的价款受偿上述第一项未付租金70804.42元;
案子受理费268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担负717元,由被告胡某担负1969元。
上述债款,职责人应于本判定指定的实行期限内实行结束。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权力人可在本案收效判定规则的实行期限最终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开户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我国某南宁竹溪支行,账号:XXX,网银转账请选“我国某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请求的,则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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